“KISSLADY卡诗兰”侵权杨幂遭申述 上海金泊莱雅化妆品被判补偿10万元

发布时间 :2023-04-30 01:15:47

  中国网财经2月6日讯(记者 叶加)闻名女艺人杨幂诉化妆品品牌“KISSLADY卡诗兰”侵略其肖像权、名字权案日前迎来一审判决成果,“KISSLADY卡诗兰”运营主体上海金泊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泊莱雅公司)被判当即中止侵权行为,并补偿杨幂经济损失10万元。

  相关判决书((2022)沪0116民初4737号)显现,2021年5月起,原告杨某的工作人员发现,金泊莱雅公司未经原告答应,于其出产并出售的“玻尿酸水光奢宠九件套”等多个化妆品外包装上以品牌代言的方式运用了载有原告肖像及名字的图片,并于图片旁注明“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主演:杨某)”字样。上述载有原告肖像及名字外包装的化妆品亦于网络渠道上进行宣扬及出售。一起,金泊莱雅公司亦在其运营的多个网店中运用了原告的肖像、名字、签名。

  原告以为,金泊莱雅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以盈利为意图,以品牌代言的方式将载有原告肖像及名字的图片用于其所出产并出售的产品外包装,严峻误导顾客并从中取得巨额不合法利益,其行为已严峻损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名字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遂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金泊莱雅公司中止侵权行为并补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庭审中,金泊莱雅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表明,公司别离与北京A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广州B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了《影视版权运用答应合同》、《出售合同》及《补充协议》,A公司向被告出具了授权证书,B公司向被告出具了节目版权证明,金泊莱雅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运用原告的肖像和名字是通过合法授权的,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对原告的建议不予认可。

  法院以为,肖像权、名字权系属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对本身人格权具有肯定控制权,仅以权利人本身意思表明方可对其人格权进行处置和运用。本案中,上述合同及协议不能证明A公司、B公司已实践取得了原告的肖像及名字的运用权,更不能证明A公司、B公司有权将原告的肖像权及名字权进行再次转让运用,且庭审中原告亦否定对上述公司及金泊莱雅公司就原告肖像权及名字权的运用进行授权。

  法院以为,金泊莱雅公司与A公司、B公司的合同及协议均不能对原告发生约束力,金泊莱雅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及名字权的损害。关于补偿金额,法院以为,在金泊莱雅公司侵权取得的利益和原告因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无法清晰的情况下,应根据案子实践情况予以酌情裁量。归纳考虑本案涉案产品的品种、产品定价及各渠道出售量,法院酌情确认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天眼查显现,上海金泊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2013年树立,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洁,运营范围含食物运营、化妆品批发、日用百货出售等。天眼查一起显现,2021年3月份,该公司曾因未依照规则树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载准则、产品出售记载准则被上海市金山区商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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